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初笨与宋满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初笨,宋满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初笨。被执行人宋满红。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为阳城县新阳东街28号。代表人毕曙光,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初笨与被执行人宋满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初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