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与蒋军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蒋军全,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XX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雷丽平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