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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沈兰与夏金欢、徐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兰,夏金欢,夏民生,徐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沈兰。委托代理人沈同文。被告夏金欢。被告夏民生,男,1955年3月24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燕。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金欢,身份年籍同前。原告沈兰诉被告夏民生、夏金欢、徐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夏民生、徐燕之委托代理人夏金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兰诉称,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关系。多年来,由于被告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争吵时有发生。近年,被告家中重新装修,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将原来占用公用部位的铁门拆了。但同时,被告在公用走道北墙,电表之上安装了一个增压水泵,使用时噪声很大。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减轻水泵的声音但未果。嗣后,双方又因故发生争执,原告拨打了110报警。11月30日,被告在其防盗门外的公用走道上又擅自安装了铁门,把里面的公用走道全部占用,并将电表、原告的卫生间窗户也封在了里面。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在公共走道部位安装的铁门、增压水泵、鞋箱,恢复原状。被告夏民生、夏金欢、徐燕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目前铁门、增压水泵和鞋箱是在公用走道部位的。因为原告家有大型犬,出门不带口套,对我家有安全威胁,故我家安装了铁门。增压水泵是因我家装修失误,没有装进去,现在只好装在屋外。水泵拆除的话会影响生活,想和对方商量解决。至于鞋箱,被告认为没有影响原告的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在公用走道安装了铁门、增压泵、鞋箱。原告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另查明,上海新金翔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告出具了督促改正通知书,因被告在公用部位安装增压泵、鞋箱、防盗门外移,要求被告方整改。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关系。现被告在公用走道安装铁门、增压泵、鞋箱等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民生、夏金欢、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房屋公用走道安装的铁门、增压泵、鞋箱,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夏民生、夏金欢、徐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 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