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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647号申请人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永金,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余天生,总经理。申请人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6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