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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昌立药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卫民,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宋卫民,男,1960年1月24日,住阳光城117号楼。被执行人山东昌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龙民初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4505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高飞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李 举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