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叶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兴(已判刑)经营众誉地产中介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2014年2月间,被害人钟某青委托林某兴代理销售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新城鸿兴花园一套套房,该套房的房地产权属人是钟某青岳母王云珍。众誉地产中介介绍给买受人赖某平、林某玲,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付了购房款项,后因被害人钟某青委托的房子不能过户交易,且欠下林某兴的债务不还,林某兴去找钟某青,钟某青躲避不见。为此,林某兴便约林某(已判刑)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聚园酒店吃饭,商量如何处理。林某邀请做投资公司的林国新(已判刑)一同前往,并介绍给林某兴认识。吃饭期间,林某兴将事情讲给李某新听,请李某新帮忙解决,李某新同意了。当晚,李某新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电话给钟某青,约钟某青第二天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林某兴卖房不能交易及欠林某兴债务的事情进行调解。2014年8月28日上午,李某新接到钟某青表示会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后,打电话通知林某兴带人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并打电话给吴某强(已判刑),叫吴某强带2名帮手过来帮忙抓人。林某兴带着叶某宏(已判刑)开车来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吴某强应约来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但因自己有事不能帮忙,便介绍被告人叶某帮忙,被告人叶某带着2名男子也来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11时多,钟某青来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李某新、林某兴、叶某等人强行将钟某青拉上小车,拉扯中钟某青的衣服被扯烂,脚部受伤。李某新等人驾车将钟某青载到梅县区丙村镇,先后在锦发大酒店406房、526房及丙村镇益顺投资公司对钟某青进行拘禁。在拘禁期间,由李某新、叶某宏、被告人叶某及其带来的2名男子等人轮流看管钟某青,李某新还用语言恐吓钟某青不准逃跑,并多次叫钟某青打电话给其家人,谈卖房子和还钱的事。在通话时,李某新要求钟某青必须用免提通话,以监督其通话内容。期间,被告人叶某及其带来的2名男子于2014年8月28日15时先行离开,其他人则继续参与拘禁钟某青。2014年8月30日,钟某青利用上卫生间的机会,多次用手机发信息给其父亲钟某昌,让钟某昌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8月30日15时许,钟某青在锦发大酒店526房被解救出来。经广东省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青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钟某青陈述、证人林某兴、林某、李某新、吴某强、叶某宏、蓝某、钟某昌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钟某昌手机短信内容复印件、辨认笔录、梅县旅馆业住客户口登记申报表、锦发大酒店开具的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目无国法,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