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申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玉芝与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玉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玉芝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弘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玉芝。再审申请人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玉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不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如果按被申请人所述,预售合同约定用途为“住宅”,实际办证时用途为“职工公寓”,导致此种情况产生的责任不在再审申请人,而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房屋预售备案政策变化原因造成的,再审申请人根本无力抗拒,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三、在原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原审也专门致函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落实上述事实,原审对上述证据材料和回函均未开庭质证,在原审判决中亦未作出说明或表述,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四、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威海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房地产》杂志2012年第2期中《谈谈房屋用途的确认》的论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函、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复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06年11月之前已销售的50多套房屋的手写预售合同,上述证据证明预售合同约定用途为“住宅”,实际办证时用途为“职工公寓”,导致此种情况产生的责任不在再审申请人,而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房屋预售备案政策变化原因造成的,再审申请人没有过错,再审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取得涉案房产综合验收备案证的时间是2011年1月20日,再审申请人不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2014年12月1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对威海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接受询问,被申请人胡玉芝未到庭。威海房地产公司虽提交了上述证据,但仍未能提供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已向胡玉芝明确告知该土地性质为商业用途、涉案房屋性质系公寓且只能办理公寓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证据。不论威海房地产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上述证据,还是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或是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均不能推定威海房地产公司在涉案商品房销售和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已经向胡玉芝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亦不能排除威海房地产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未告知真实情况等不诚信行为。威海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取得涉案房产综合验收合格备案的时间是2011年1月20日,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威海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其涉案房产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08年11月12日,双方对涉案房产验收合格时间并无异议。关于威海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没有违约过错问题,原审认为,威海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后认为还存在第三人原因及责任,可另行处理,但不能据此抗辩胡玉芝的合理诉求,原审对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威海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对涉案房屋逾期办证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按照合同关于涉案房产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9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约定,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威海房地产公司主张其不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威海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威海市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