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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仕明与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658号申请执行人吴仕明。被执行人张跃进。吴仕明与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跃进应归还吴仕明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1年1月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6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张跃进、钱学芬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峰新村154-3-603的房产,建筑面积为62.24平方米,设置了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债权数额为20万元和权利人为顾国林、债权数额为10万元的抵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参与分配。张跃进名下有位于无锡市盛岸二村166-303的房产,建筑面积为77.24平方米,由陈志良与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案首封。因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拟对无锡市惠峰新村154-3-603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无锡市盛岸二村166-303的房产系张跃进、钱学芬的唯一住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经山北街道协调,申请执行人已分得拆迁补偿款94600元。现执行到位本金94600元,未执行到位本金105400元、相应利息和诉讼费46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尤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