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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秋妹与雷祖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妹,雷祖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妹,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执行人雷祖维,女,畲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祖维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福鼎支行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23570.42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帐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