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费东槽与熊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东槽,熊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72号原告:费东槽,工人。被告:熊鹰,工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东槽诉被告熊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东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费东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东槽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