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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锦元与刘晓军、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元,刘晓军,曾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张锦元,女。被告刘晓军,男。委托代理人曾斌,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元与被告刘晓军、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