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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陶明军与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军,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陶明军。被告林XX。原告陶明军与被告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军撤回对被告林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