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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铁柱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铁柱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刘铁柱,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了(2011)唐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铁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冀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刘铁柱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2次、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柱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柱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