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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钟红兵与崔三反、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红兵,崔三反,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76-3号申请执行人:钟红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崔三反。被执行人:铜陵五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三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崔三反所有的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华芳国际度假花园8栋504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