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龙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龙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双园村。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龙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西侧家和房地产公司01幢8楼。法定代表人曾雄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龙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报告称,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55元,减半收取11827.5元,由原告娄底市钢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宁从越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