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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196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武汉市中百超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温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