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魏振雪与魏朝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雪,魏朝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469-1号原告魏振雪,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印泉,男,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朝伦,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女,滕州市姜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雪与被告魏朝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振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魏振雪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振代理审判员 牛肖晶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