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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詹德林、张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詹德林,张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詹德林,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粉,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郧计生费征决字(2014)第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詹德林、张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德林、张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德林、张粉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德林、张粉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47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