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英勇、刘永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英勇,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于沈阳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流氓、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抓获),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江,系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永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英勇、刘永新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英勇及其辩护人李江、被告人刘永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英勇、刘永新等人经预谋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1-2号4-3-1室,假冒警察的身份,以查按摩小姐违法行为的名义,并用拳头打被害人李某、拽被害人李某头发,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黑色海信牌T928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抢走。2、2014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英勇、李永新等人经预谋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13号一旧物收购站内,假冒警察的身份,以查收购站违规为名,并对被害人刘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刘某的人民币10000元、铜线头三袋抢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3、2014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英勇、刘永新伙同韩忠(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沈阳市铁西区中央大街“福隆雅居社区”的“三合顺鑫收购站”内,假冒警察身份,以查收购站违规为名,用拳头打被害人吴某,将被害人吴某的人民币1300元抢走,赃款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英勇、刘永新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人英勇辩解,第一起提前离开,不知道李某手机被拿走的事实;第二起与刘某没有身体接触,只拿了刘某3700元钱;第三起吴某主动给拿了1300元钱。没有抢劫的想法,三起犯罪不是抢劫是敲诈勒索。庭审中被告人英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英勇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永新辩解,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英勇、刘永新等人经预谋在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1-2号4-3-1室,假冒警察的身份,以查按摩小姐违法为名,用拳头打被害人李某、拽被害人李某头发,并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黑色海信牌T928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抢走。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英勇、刘永新等人离开后随即报警。2、2014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英勇、李永新等人经预谋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13号一旧物收购站内,假冒警察的身份,以查收购站违规为名,对被害人刘某拳打脚踢,并将被害人刘某的人民币10000元、铜线头三袋抢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3、2014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英勇、刘永新伙同韩忠(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沈阳市铁西区中央大街“福隆雅居社区”的“三合顺鑫收购站”内,假冒警察身份,以查收购站违规为名,用拳头打被害人吴某,将被害人吴某的人民币1300元抢走,赃款挥霍。被害人吴某于当日9时许向公安机关报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5日,我被抢了,我家里就我一个人,我当时就害怕了。英勇打电话找我,到我家楼下打电话说想去厕所,我就让他上来了。英勇进厕所后打电话,我听见门口有两个男子说话,而后敲门进来,自称治安支队的,其中刘永新穿警服。进来后以楼下居民举报按摩扰民要求交罚款,我说要去父母处取钱和身份证,他们说有车去取,三人便下楼走了。穿警服的男子吓唬我作出要打我的动作但是没有真的打我。刘永新举起拳头搥了我肩两下,用手拽我头发想往墙上撞。我的一个手机被抢走了。我不确定他们是警察。三人出去后,我把门反锁上后,就打电话报警了。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我是沈阳市宁官地区福隆雅居小区内三合顺鑫收购站的负责人,我在我的收购站内被三个自称是警察的人抢了。2014年9月26日3时许,我在收购站内休息,有三个人敲门,其中刘永新穿警服,英勇拿警用手铐。三人自称警察,说店附近的工厂内有报警丢东西的,过来查看我有没有收赃物,刘永新抢走我的手机放在桌上,不让我打电话。然后三人开始翻站内东西,刘永新看到电线头说是赃物,还给我做询问笔录,并签字按手印,吓唬我说电线头是赃物,要罚款5000元。我就感觉他们三个人不像是真警察,有点害怕了。我说没钱,刘永新就站在我面前用手点我的鼻子让我老实一点,并用手打我左侧肩膀几拳。我当时害怕,就拿出300元。英勇说不够,我又拿出1000元。然后三人就走了。当日9时许,我就报警了。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5日3时许,我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13号旧物收购站内睡觉,有人着便装跳墙进院敲门并称是派出所的,我开门后,看见刘永新穿警服,与英勇穿便装进了院,说是派出所的,接到举报说我家收购站收赃物,来搜查。然后刘永新和英勇进屋,登记我的身份证。后翻到我屋里有电线头,说是赃物,够判我十年,让给我戴手铐带走,英勇说劝劝我,让我交罚款一万元。我说没有那么多,先将钱包里一千多元给了英勇。英勇看见我枕头下还有一个包,让我拿来,我没有动。这时刘永新用拳头打了我肩膀一拳,抬腿踹了我腿一脚并骂我,我当时太害怕了,我就把枕头下装有八千多元的包拿出来,英勇把钱拿走了。另外的人拿走一袋电线头,刘永新还踹我一脚让我把另外两袋拿出去,我走不动了就踢我。三人开车走后,我越想越不对劲,就报警了。4、被告人英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5日中午,刘永新和他一个朋友“老徐”找我吃饭,刘永新提出让我装嫖客找小姐,他和“老徐”冒充警察抓现行,向小姐要钱。我就给被害人李某打电话,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1-2号楼下。李某接我到31-2号4-3-1她家后,我去厕所,刘永新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位置,然后我听见有人开门,刘永新和“老徐”进屋说“警察,别动”,然后将李某带进卧室了。我出来后,听到刘永新说罚李某钱,李某说没有钱。刘永新要动手打李某,抓李某头发要往墙上撞,被我拦住了。后来我听刘永新说手机被“老徐”拿走了。2014年9月26日3时许,我和刘永新、韩忠三人开车到沈阳市铁西区宁官福隆雅居小区一门市旧物收购站,刘永新穿警服,说是市局来检查的,搜到他家有电缆线,刘永新给他做笔录,说电缆线是赃物,要罚他。收购站老板从兜里拿出300元给我,我觉得太少,他又拿出1000元,1300元一起放我兜里了,然后我们就走了。5、被告人刘永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5日,英勇找到我和赵景阳吃饭,说有一个小姐可以抓,然后向她要钱。英勇就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在皇姑区韩国新城附近接的英勇,我和赵景阳在后面偷偷跟着,到皇姑区华山路31-2号外面。我给英勇打电话问在哪家,英勇告诉我李某家的地址,然后我和赵景阳一起上楼来到李某家门前,李某开门要往外走,我和赵景阳一起拽到屋里了。我进屋后把外套脱了,露出半袖警服,向李某证明我是警察有执法权,然后我对李某说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抓赌抓嫖专案组的,这个时候英勇从卫生间出来了。英勇告诉我李某的电话在包里,我拿出来给了赵景阳,赵景阳揣自己兜里了。我问了李某的自然情况,吓唬李某,告诉她不老实就拘留她,通知她父母之类的话。英勇对李某说给我们拿钱平事,李某说没钱。李某开始装病,我就抓着李某头发对她说“我都看见你银行流水了,你这钱都是卖淫所得,我把你账号封了”,就是要吓唬她,让她别装了。李某说得去找朋友借钱,英勇就下楼取车,然后赵景阳也出门了,我到门口,李某突然使劲一推我,把我从屋里推了出来,然后从里面把门锁上了。英勇就开车跑了,我和赵景阳也回家了。2014年9月26日半夜,我和英勇、韩忠一起开车到了宁官地区附近,找到一家收购站,我穿着警服,说我们是警察到收购站检查有没有赃物。一个年轻小伙是老板说要打电话,我夺过电话不让他打,然后我发现一袋电线,就说是赃物,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笔录纸给他做了笔录。我态度强硬的吓唬他,要把他带回去处理,英勇对老板说得罚款5000元,交完罚款就不处理了。老板说没钱,我就用手搥了那个老板肩膀几拳,然后老板把钱给了英勇,我们就走了。我和英勇去的收购站有一个是单独的女子,我记得没有打这个女的,是英勇收的钱,英勇告诉我拿了一千多元。我们还拿了三十多斤的铜线头,卖了三百多元钱,我自己留下了。6、涉案人员韩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5日,英勇给我打电话要卖淫女的手机号码,我就给了他李某的手机号码。我与英勇等人在二环左右城乡结合部的位置敲诈勒索了两家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英勇说给沈河分局帮忙,有警察一起去,每天晚上可以分到300到500元。2014年9月26日3时许,在铁西区福隆雅居小区的三合顺鑫收购站,车停在收购站门口,刘永新穿着警服,英勇、刘永新等人下车,我没有下车。过了20分钟他们回来了,英勇给了我500元。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永新、英勇等人系当时参与抢劫的人。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吴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永新、英勇系当时参与抢劫的人。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永新、英勇系当时参与抢劫的人。10、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韩忠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永新、英勇系当时参与抢劫的人。11、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永新指认出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13号旧物收购站系犯罪地点。12、指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韩忠指认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中央大街福隆雅居旧物收购站系犯罪地点。1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永新假警官证、警服、手铐等作案工具的情况。1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永新有“心境障碍”,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价格鉴定结论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涉案手机价值为100元。1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英勇前科劣迹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英勇、刘永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多次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被害人李某、刘某、吴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冒充警察多次抢劫的事实,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英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被告人刘永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英勇、刘永新退赔被害人李丹丹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刘静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朋飞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潘亦绯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肇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