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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终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终结裁定姜志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蕊,姜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终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王蕊,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莱阳市古柳农行宿舍。被执行人��志辉,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龙民初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0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莱阳执字第8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高飞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李 举 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