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彦停与秦红卫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停,秦红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杜彦停被告秦红卫杜彦停诉秦红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彦停到庭参加了诉讼。秦红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彦停诉称,杜彦停与秦红卫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13年11月,秦红卫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及财产。秦红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杜彦停与秦红卫于1994年8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长子秦某甲,现已独立生活;2003年生育长女秦某乙,现随杜彦停生活。庭审中证人刘某某、杜某某均证明杜彦停与秦红卫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秦红卫现在下落不明;庭审中杜彦停自愿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证人刘某某、杜某某出庭所作证言及秦红卫之父秦某丙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杜彦停与秦红卫因感情不合,婚后长时间分居,互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其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杜彦停与秦红卫离婚。因秦红卫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女儿秦某乙随杜彦停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应随杜彦停生活,庭审中杜彦停自愿承担抚养费,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秦红卫缺席,杜彦停的婚前财产及杜彦停与秦红卫的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彦停与被告秦红卫离婚;杜彦停与秦红卫婚生女儿秦某乙随杜彦停生活,抚养费由杜彦停承担;三、驳回原告杜彦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彦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孝勇审判员 高 娜陪审员 赵守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