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腾达运输车队与黄志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腾达运输车队,黄志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腾达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辉,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腾达运输车队诉被告黄志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腾达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50元,公告费125元,均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腾达运输车队负担。审 判 长 沈学晖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阮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