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伟忠与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忠,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晓明,汪华东,李云海,谭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37号原告张伟忠。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金三角。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191号。被告王晓明,成年。被告汪华东,成年。被告李云海,成年。被告谭龙,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张伟忠与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晓明、汪华东、李云海、谭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晓明、汪华东、李云海、谭龙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