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民初412号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与襄阳东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襄阳东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6栋16号。法定代表人张兴艳,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襄阳东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东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襄阳策励化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