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2014)汀民初字第2468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