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志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1号原告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坚。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被告周志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季钰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