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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督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王荣康、沈志刚申请支付令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康,沈志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杭萧瓜督字第87号申请人王荣康,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沈志刚,男,1980年4月24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王荣康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沈志刚返还借款145200元,按月利率1%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申请人王荣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沈志刚于2013年9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荣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沈志刚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荣康借款人民币1452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案件申请费1068元,由沈志刚负担。如被申请人沈志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