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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欢与雷刚、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雷刚,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杨欢,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王倩、汤朝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刚,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三江镇。法定代表人徐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刚,男,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张小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前容,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欢诉被告雷刚、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倩、汤朝霞、被告雷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前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欢诉称,2014年2月25日,被告雷刚驾驶川AJ08**货车沿剑南大道往正兴镇方向行驶至天府新区华阳镇剑南大道“通德搅拌站”路口右转弯时与其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原告杨欢发生碰撞,致原告杨欢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雷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欢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杨欢的伤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00元。原告杨欢诉请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9722.6元。被告雷刚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其已为原告杨欢垫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2164.51元,生活费1800元,并支付补偿金5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川AJ08**号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雷刚,且该车在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进行赔付。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辩称,对川AJ08**号车在该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该车在事发时有超载现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中免赔10%。原告的各项诉请过高,自费药应扣除15%,对假肢安装费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雷刚驾驶川AJ08**货车沿剑南大道往正兴镇方向行驶至天府新区华阳镇剑南大道“通德搅拌站”路口右转弯时与其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原告杨欢发生碰撞,致原告杨欢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雷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欢不负事故责任。川AJ08**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雷刚,该车挂靠于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在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杨欢因左大腿碾压毁损离断伤于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4月15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为:1.建议全休参月,住院及全休期间均需一人护理,加强营养。2.在专科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炼、扶双拐行走。3.建议安装义肢。4.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014年10月29日原告杨欢因左大腿碾压毁损离断伤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假肢安装费280000元。原告杨欢在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32164.51元、门诊费529.8元,其中医疗费32164.51元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1800元由被告雷刚垫付。被告雷刚另支付补偿金50000元取得原告杨欢的谅解书。被告雷刚同意原告医疗费扣除15%的自费药并由其自行承担。另查明,原告杨欢户籍登记地址为四川省西充县高院镇老城子村1组,其从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一直在成都理工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就读,2013年8月起在北京京联云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作。2014年7月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杨欢为工伤。另,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杨欢安装的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价格为48000元/具。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与原告杨欢同意假肢安装费按240000元计算。以上事实有杨欢户口簿复印件;雷刚驾驶证复印件;川AJ08**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保险合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住院病历及发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发票一张;成都理工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证明一份;北京京联云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张;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06-4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欢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雷刚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欢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原告杨欢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川AJ08**在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挂靠单位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雷刚支付的50000元是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抵扣,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免赔10%。首先被告雷刚支付的50000元是其为取得原告的谅解主动所作补偿,故该50000元不应在本案的赔偿中进行抵扣。再者,事发时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明确记载川AJ08**的超载行为,根据商业第三者险的约定,应该免赔10%,免赔部分由被告雷刚自行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确认因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32694.31元(32164.51元+52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44天×30元/天)。3.营养费880元(44天×20元/天)。4.护理费:因医嘱证明出院休息3月也需要护理,故本院支持该项费用为8920元(90天×60元/天+44天×80元/天)。5.误工费不予计算,原告杨欢在2014年7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且其没有提供收入相应减少的证明,故不予支持。6.残疾赔偿金268416元(22368元/年×20年×6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8000元。8.交通费酌定为400元。9.鉴定费2150元。10.假肢安装费240000元。11.辅助器具费670元(轮椅550元+拐杖12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73450元。扣除自费药的15%即4904元及鉴定费2105元由被告雷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566396元由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在交强险项承担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项承担401756元,被告雷刚承担免赔10%的部分44640元,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共计赔偿521756。由于被告雷刚已垫付33965元(32164.51+1800),扣除其应该承担的51649元(4904+2105+44640),被告雷刚还应向原告杨欢支付17684元、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被告鼎和财险双流支公司可向原告杨欢直接支付赔偿款521756元。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欢支付赔偿款521756元。二、被告雷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欢支付赔偿款17684元,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被告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汤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