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业宝与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宝,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冰洪,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业宝。被执行人: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冰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冰洪。被执行人:王跃。申请执行人刘业宝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冰洪、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滁州市琅琊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