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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逐诉被告郑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李某,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一中家属楼。被告郑某某,男,53岁,汉族,住阳原县一中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