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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与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立群。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委托代理人:史琪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郎玉山。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委托代理人:胡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诉被告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