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与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立群。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委托代理人:史琪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郎玉山。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委托代理人:胡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诉被告顺达(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陆汽车电子(芜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