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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亚国申请执行马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国,马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国,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马俊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五台子镇。本院依法执行陈亚国申请执行马俊文(2014)法执字5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46083.00元,经法院依法查明,马俊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法民巡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