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亚国申请执行马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国,马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国,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马俊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五台子镇。本院依法执行陈亚国申请执行马俊文(2014)法执字5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46083.00元,经法院依法查明,马俊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法民巡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