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德军与江志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杨德军。被告江志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军与被告江志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军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