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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宁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陈甲,宁某某,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续保,3月13日,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6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永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劳教一年,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续保,3月13日,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6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甲,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永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续保,3月13日,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6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宁某某,2014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续保,3月13日,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6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续保。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宁某某、杨某某、陈甲、宁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茂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杨某某等五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李某某、宁某某、杨某某及王某(另案处理)均在永丰县城某某酒吧会所玩。22时许,因宁某某向与陈某某、李某某同坐一卡座的一位女孩敬酒,陈某某便用手叉宁某某,宁随手反叉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便拿起空啤酒瓶砸向宁的头部,被告人宁某某也用酒瓶砸向陈的头部,此时,在一旁的李某某也参与。之后,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与杨某某等人发生吵打,双方均使用会所内的酒瓶等工具砸向对方,宁某某受伤后先行逃离并前往医院治疗。杨某某见宁某某受伤遂抓住陈某某等人理论,拉扯中与陈甲、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又发生打斗。王某送宁某某下楼后,手持啤酒瓶返回现场,遂问是谁打伤的宁某某,现场有人指了陈某某,王某就用啤酒瓶朝陈某某头部连砸数下,陈某某被打倒在地。杨某某乘机逃离现场,之后,陈某某等人便在酒吧内找到尚未离开的王某,便长时间在此围攻王某。民警到场后,陈某某等人仍继续围攻王某。经鉴定,宁某某、陈某某伤势均为轻伤二级;王某、李某某伤势均为轻微伤。2014年10月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并相互谅解。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陈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宁某某在娱乐场所消费,仅为敬一位均以己素不相识的女孩酒时,就临时起意,动手相互推扯,并用该会所的啤酒瓶等工具砸向对方,是此次犯罪行为的引发者。被告人杨某某闻讯窜至,与被告人陈某某、陈甲等人打斗,并用卡座上的酒具砸向他人,还将陈某某往会所门外拉扯,导致双方一直在厮打。同案犯王某送走宁某某后,手持啤酒瓶返回,直接在陈某某头部连砸数下至其倒地。此时,被告人宁某某、杨某某均已逃离现场。而陈某某、陈甲等人在会所里寻找尚未及时逃离的同案犯王某,揪出后长时间对其群殴,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后还不放过。被告人李某某在寻衅滋事行为发生时积极参与,致使头部被砸伤。五被告人及同案犯王某目无法纪,均在经营场所借事生非,逞强耍横,肆意妄为,大打出手,其行为不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还致使该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由此,不宜区分主、从犯,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但被告人陈某某、宁某某是引发此次犯罪行为的引发者,案发后,宁某某因受伤及时逃离现场,至警方到达案发现场时,而陈某某还一直在此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甲见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加以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且均有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案发前,五被告人及同案犯王某之间均无矛盾纠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陈甲曾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五被告人及同案犯之间已达成赔偿事宜协议,同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杨某某、陈甲、陈某某、李某某均主动投案,被告人宁某某被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均已年满18周岁,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证人李乙、丁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月6日晚在某某酒吧会所因敬酒事宜引发相互使用啤酒瓶等工具进行殴打,导致双方当场均有人受伤,且造成该会所经营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宁某某、杨某某、陈甲、陈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1月6日晚,五被告人及同案犯王某均在某某酒吧会所玩时,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因敬酒事宜引发相互殴打,随后,其余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地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并当场使用该会所的啤酒瓶等工具,导致宁某某、陈某某等人当场不同程度的受伤,还造成该会所经营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杨某某、陈甲、陈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宁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鉴定意见:永丰弘正医学司法鉴定所弘正司鉴[2014]临鉴字第18、19、24、25号四份,证实被告人宁某某、陈某某伤势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伤势均为轻微伤。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五份,证实上述被告人于2014年1月6日晚,是在某某酒吧会所参与实施共同犯罪人员。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和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被告人在某某酒吧会所实施打斗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陈甲、宁某某、李某某在某某酒吧会所消费时,因敬酒起哄闹事,逞强耍横,肆意妄为,在酒吧内持酒瓶等凶器大打出手,导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的伤害后果,情节恶劣,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地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但被告人陈某某、宁某某是引发此次犯罪行为的引发者,案发后,宁某某因受伤及时逃离现场,至警方到达案发现场时,陈某某却还在此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甲见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加以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且均有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甲、陈某某、李某某均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双方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事宜,同时均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五年期满止。)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五年期满止。)三、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五年期满止。)四、被告人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五年期满止。)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四年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正勇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一项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杨某某的量刑及理由(计算方法)如下:确定量刑幅度:6个月拘役至3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27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28个月+6个月(6个月×1人轻伤)+3个月(3个月×1人轻微伤)=36个月调节基准刑:36个月×(1-12%自首-15%赔偿谅解)=26个月。宣告刑: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陈甲的量刑及理由(计算方法)如下:确定量刑幅度:6个月拘役至3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27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27个月+6个月(6个月×1人轻伤)+3个月(3个月×1人轻微伤)=36个月调节基准刑:36个月×(1-15%自首-15%赔偿谅解)=25个月。宣告刑: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陈某某的量刑及理由(计算方法)如下:确定量刑幅度:6个月拘役至3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32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32个月+6个月(6个月×1人轻伤)+3个月(3个月×1人轻微伤)=41个月调节基准刑:41个月×(1-15%自首-15%赔偿谅解)=29个月。宣告刑: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宁某某的量刑及理由(计算方法)如下:确定量刑幅度:6个月拘役至3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2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26个月+6个月(6个月×1人轻伤)+3月(3个月×1人轻微伤)=35个月调节基准刑:35个月×(1-11%坦白-20%赔偿谅解)=24个月。宣告刑:被告人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某的量刑及理由(计算方法)如下:确定量刑幅度:6个月拘役至36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24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24个月+6个月(6个月×1人轻伤)+3个月(3个月×1人轻微伤)=33个月调节基准刑:33个月×(1-20%自首-20%赔偿谅解)=20个月。宣告刑: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