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柳平与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商铺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柳平,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飞鹅路温州街1号,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覃柳平,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9*。被执行人: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飞鹅路温州街1号。被执行人: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本院在执行覃柳平申请执行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关于商铺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仲裁委员会(2013)柳仲案裁字第00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水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