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1号原告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称“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秦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