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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1号原告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称“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秦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