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许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丽红,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