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襄阳昂达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襄阳森旺达木业有限公司、马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39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城关镇航空路。法定代表人王天祥,该中心局长。被告襄阳昂达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城关八一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森旺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红星村4组。法定代表人程传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跃。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襄阳昂达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襄阳森旺达木业有限公司、马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跃所有的牌号为鄂FN71**宝马X5机动车一辆、被告襄阳森旺达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洪山镇界山冲村委会的两处山林证号分别为:随县林证字(2010)第035565号、随县林证字(2010)第035562号林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跃所有的牌号为鄂FN71**宝马X5机动车一辆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被告襄阳森旺达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洪山镇界山冲村委会的两处山林证号分别为:随县林证字(2010)第035565号、随县林证字(2010)第035562号林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闫凯审判员刘娆代理审判员刘泳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朱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