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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娜、张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娜,张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娜,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第五居民组。被执行人张安民,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第一居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娜、张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晓娜、张安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雅楠应加入“居民”,下文同样如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