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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贾琦与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琦,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贾琦,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广安,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琦诉被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原告贾琦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成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