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永亮与王文军、张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杨永亮。被告王文军。被告张风波。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国良,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亮诉被告王文军、张风波、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永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廷升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