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0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住址不明确,所留联系方式均联系不到原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