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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0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住址不明确,所留联系方式均联系不到原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