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鲜卫红与被申请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鲜卫红,女,生于1968年2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申请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鲜卫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北路分理处30010401040005207账号内的存款55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鲜卫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北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财产保全的金额以5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鲜卫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平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