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遵县法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德平诉周锡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平,周锡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遵县法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郑德平,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周锡辉,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尚荣江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