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余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