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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