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云梅与王跃、龚明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梅,王跃,龚明惠,王敏,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全椒笔峰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跃,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明惠,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系被告王跃的妻子。被执行人:王敏,滁州市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龚明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冰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笔峰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王冰洪,该酒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云梅诉被执行人王跃、龚明惠、王敏、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全椒笔峰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滁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