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X与罗彪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XXX,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理人陈义军,男,侗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罗彪,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