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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雄风工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雄风工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雄风工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樊庄村。保定市雄风工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间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它有碍执行的权利。二、责令被执行人保定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拍卖所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辽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