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丁文典与璧山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典,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4077号原告丁文典,男,生于1984年10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谭清明,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晓燕,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白云大道97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290-4。法定代表人刘正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丁文典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琪雅 来自: